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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首罚“委托投资账户合规”问题 安联人寿被双罚37万 “合转外”后盈利能力仍在滑坡

‌安之若素‌ 2024-10-30 11:25:35 供应产品 5270 次浏览 0个评论

财联社10月10日讯(记者 邹俊涛)自2022年新修订《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来,监管首次披露相关违规处罚案例。
10月10日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人寿”)因涉及“未对委托投资账户合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同时,时任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张光,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监管首次披露类似违规处罚案例
罚单显示,此次监管对安联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从罚单披露案由来看,安联人寿及相关责任人此次被罚与监管此前出台有关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事项专项规定有关。
2022年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发布新修订《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办法》包括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26条。
其中,在风险管理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投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保险公司还应当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关联交易识别、重大突发事件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彼时,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10月10日晚,财联社记者查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后发现,自《办法》出台近两年多来,监管鲜有披露有险企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案例。此次安联人寿及相关责任人被罚尚属首例。
安联人寿年内盈利同比继续萎缩
资料显示,安联人寿总部位于上海,1999年正式开业,是中国首家由合资转外资独资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在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江苏、深圳、北京、山东、青岛、湖北和宁波设立了11家省级分支机构,并在近40个城市开展业务。
2022年9月,安联人寿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中信信托退出安联人寿,德国安联集团通过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安联人寿100%股权。
财报数据显示,“合转外”后,安联人寿业绩增长乏力之势愈发明显,盈利能力也随之开始滑坡。根据安联人寿2023年年报数据,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53.87亿元,同比下滑14.52%;同期实现净利润3.3亿元,相较上年度同比下降了24.49%。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年内,安联人寿的盈利能力仍在继续萎缩。据安联人寿2024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安联人寿累计保费收入30.33亿元,相较上年同期增长8.7%;但同期累计实现净利润1.78亿元,相较上年同期下降2.7%。
责任编辑: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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